合同到期不能续签的要求工资2倍

发表时间:2020-02-25 12:00:02

        观点1: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不生效,用人单位应当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观点2:双重处罚不能仅仅适用于合同未经书面续签的人。在合同不续签期间,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可视为双方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还规定:“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不表示异议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此外,主张不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有另一个原因:工资的处罚两倍适用,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主要用于从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在合同期满未以书面形式没有续约合同情况的一部分。表达“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雇主”,以反映处罚两倍工资,用人单位不局限于应用范围首先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就业日”是指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因为它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参照设立的第一家劳动合同的,不明确的更新包含在劳动合同的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工资的处罚。

       观点3:问题出现争议,从第82条,“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法”争议的理解造成的。上述观点2是“用工之日起,”第一天的劳动部门,但在此之前续签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续签应在劳动合同,从日期就业情况进入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后绘制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是不负责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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